社会保障税亦称“社会保险税”,1935年起始于美国,是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现在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
在税率方面,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适用相同的税率,各负担全部税额的50%。雇主应纳的税额由雇主自行申报纳税,雇员应纳的税额,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薪时预先扣除,定期报缴。
计税依据一般是雇主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额,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但一般规定有课税上限,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薪额不征税。
社会保障税及其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内在灵活性特点,它与所得税相配合,可以起到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在2010年4月1日出版的2010年第7期《求是》杂志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表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文中提到,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结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有网民在第一时间表示忧虑,理由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会增加个人负担。对此,有专家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本质是“费改税”,并不会增加个人负担,无论对完善社会保障的筹资形式、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还是从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角度,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二五”期间可能会开征。
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社会福利、保障等支出,与一般税相比,具有三个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