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方面,一是兴起复古运动,欲从道德上对官员、百姓进行教化。这个活动一直延续到永乐时期,甚至还被进一步发扬光大,达到了所谓“家孔孟、户程朱”的程度。而与之配套的工程,则是推广朱元璋亲自主持编写的《明大诰》(大诰前后共有四编,一般合称《大诰》或者《明大诰》)。《明大诰》实际是部特别法案,其236条中,有一大半是惩治贪腐的条款,而且远比《明律》为重。
在朱元璋的大力主导下,当时的官吏和百姓,都要学习《明大诰》,政府还在各地组织专人讲课,一时间“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洪武年间,《明大诰》约印行了数千万册,几乎到了人手一册、家家有此书的地步。朱元璋希望“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他又亲临午门讲课,还把此书列为了国子监的教授科目。
第二方面,则是大搞特务运动。明初的特务政治就不必细说了,实在太有名,想不知道都难。然而不太为人所知的是除官方的特务活动和组织外,朱元璋还别出心裁地号召百姓告密及直接捉拿贪官污吏。
朱元璋下令,除准许百姓赴京告发外,还允许他们直接把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虽无文引”,各地关卡也当“即时放行,毋得阻挡”,“其正官首领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在《明大诰》的《县官求免于民》一篇里,就记录了农民赵罕晨将县主簿汪铎等几个官吏捆绑押送进京的案件,最终结果当然是“犯事”官吏被杀。
而在《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中,则记录了常熟县农民陈寿六等将官吏顾英绑至京城面奏的案件。在这起著名的案件里,朱元璋不但赏了陈寿六等人,还特别警告道:有对陈寿六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律族诛。而且以后陈寿六真有过失,也只有朱元璋本人有权审问他——陈寿六堪称当时的天下第一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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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治越贪 肃清贪腐不为吏治为皇权
那么在这些酷重高压怀柔兼具的政策及大规模的意识形态灌输下,到底有多少成效呢?
至少在朱元璋看来,显然没有达到他希望的效果。他因此苦恼不已,道:“奈何朝杀而暮犯?”实际上,明初的吏治腐败也确实没有比历朝的建国初期好到哪里去,该贪墨还是照常贪墨。
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
说穿了也很简单,最根本的原因就两条。
一是动机。朱元璋一系列政治运动的根本原因,目的并非是为了政治清明。政治清明只是他希望看见的结果,目的则是加强皇帝权威和巩固皇权统治。
明朝开国刚一稳定,朱元璋就搞运动大肆诛杀牵连开国功臣,原因很简单,他不放心。宋太祖的杯酒释兵权在他看来还是太温和了,导致了宋代勋贵集团的出现。因此他干脆全都杀掉。而且他的杀法也很肆无忌惮,譬如开国名将傅友德之死。
洪武二十七年的一次宴会上,朱元璋先是借事责傅友德不敬,命其召二个儿子前来。随即又命卫士传话傅友德,要他取二子首级来。当傅友德取了自己两个儿子首级到来后,朱元璋突然又道你怎么忍心下得去手?傅友德当即拔出匕首,回道:你不就是想要我父子的人头吗?然后在他面前自刎而死。朱元璋顿时大怒不已,下令将傅家老小全数发配辽东、云南两地。
这起案件,充分说明了朱元璋诛杀功臣,完全不是因为他们真有什么过错,纯粹就是想根除有能力、有威望、有可能威胁皇权或者威胁地方安全的从龙功臣们,其根本原因,就是为了巩固皇权、加强皇帝专制。
从这个目的出发,他又废除了宰相制度,将宰相权力分去了六部。
治理贪腐,目的当然也是为了巩固皇权、加强皇帝专制。
然而,他因此搞出的一系列运动和各种酷烈高压恐怖手段,还是未能制止主官吏的贪污,建国不过短短数十年,吏治就开始大规模滑坡,在很短的时间里达到了一个相当的贪腐高度。
譬如正统朝的王振,抄家时被搜出“金银六十余库”,其他的玉器珊瑚之类还没算。弘治朝的李广,抄家则搜出“黄白米各千百石”。所谓黄白米,乃当时隐语,就是指的黄金白银。黄金白银要以石来计算,可见其数额之大。 最有名的大概就是明中期的严嵩了。他被抄家的物资名单,直接被编撰成了一本书,书名叫《天水冰山录》。他家有多少财产呢,只说我当年初见此书的感慨,首先是他家直接可以开一个古代字画博物馆。至于其他地产和黄白钱财之类,相比无数的雅玩文物,真就是阿堵物,太不高大上了,已然不值一提。
明律虽好 奈何人治凌驾法治之上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出人意料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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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答案也蛮简单的,这就是第二个根本原因——朱元璋虽然搞了相当多的条令,甚至明律几乎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顶峰之作,但问题在于其统治的本质和执行,却不幸回到了人治这条歪路上去。
不说其他,就说原本应该是城管和仪仗队的锦衣卫,摇身一变成为了无所不能的特务组织,随时随地监视官员百姓一言一行,甚至连昨天晚上家里打麻将丢了什么牌都在锦衣卫的监控中。他们受命于皇帝,完全凌驾在了法律之上,大臣、百姓随时可以因几句言论就被抓走“失踪”,堪称中国古代的“白色恐怖”之最。
至于《明大诰》以及那位天下第一农民陈寿六,更是人治的代表。
首先《明大诰》是朱元璋自己编定的法令和刑罚,《大明律》里没有的枭首、文面、挑筋、剁指、刖足、断手、阉割,全在这里出现了。包括令人发指的剥皮草人,均不载于正律。《明史·刑法志》曰:“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族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再就是同一个罪的处罚,两者完全不同。如关于抗粮抗税的处理,《大明律》中是杖责一百,《明大诰》里就直接以凌迟处死,这叫官员们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