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关于养廉银算是雍正的吏治改革,对抑制贪腐产生过好作用的文章,欢迎阅读哦~
养廉银是从“火耗归公”分配的。“火耗归公”作为财政收入重要一笔收入,不仅用于养廉银发放还用于了许多方面。单纯应对养廉银是足够的。“火耗”收取的基础原因是正常的,交粮食在押运过程中会有受潮受雨损害、鸟鼠损害等;收上来的银子儿都是散碎的库存时要重新冶炼称库银,就会有损失,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1)公平地说养廉银确实对腐败问题产生了抑制作用
虽然正常合理,但在正税之外加征多少就由地方政府说了算,这就涉及到“贪腐”问题了。“火耗归公”就是希望收上来这部分权力,从收上来的钱中在反馈给官员。希望不要再从这里动脑筋,减轻民众负担。
在此之前,清朝的地方官官员收入确实低。一品官员180两,九品官员35两,相差5倍多。清廷也不是不知道地方官员的难处,同时,也不是所有当官儿的都贪污,许多都是为乐做好工作,这里面的事情很多。比如报销问题,清朝地方财政没多少钱留存,但做事儿都是需要先行垫资然后去户部报销。
一报销就要等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有些时候,你要是多弄些钱预备着,许多工作没法儿干。
那么,养廉银地出现,至少使得为了干事儿的官员解除了后顾之忧,这点应该承认。比如晚清的左宗棠就用自己的养廉银经常接济自己的下属。
(2)养廉银只是官员收入的一部分,而且“官员两极分化”的严重发放又减轻了财政压力
清廷为了减轻财政压力,其实做了两件事儿。这两件事造成“养廉银”反腐效果不太理想。
其一:不是所有官员都有养廉银的,官员分京官和地方官,属于地方官系统的才有。像六部、都察院等官员是没有养廉银的。这就是“养廉银”的一大不足。结果,地方官系统要去行贿京官系统,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好,许多人要拿“养廉银”去给京官行“陋规”。为弥补不足,地方官也要层层收陋规。所以,清朝从开头到结尾,“陋规”问题就一直存在。
其二:内部两极分化太严重。
比如总督的养廉银是正俸的83.87到129.03倍;巡抚为64.52到96.77倍;布政使为32.26到58.07倍;按察使为23.08到64.95倍;道台为14.29到67.14倍;知府为9.52到38.09倍;知州为6.25到25倍;知县为8.89到50.2倍;同知为5到20倍。
最高的川陕总督高达两万五千两,其他如陕甘、云贵、闽浙、两江都是两万两。直隶总督地位在晚清以前不太高,起初养廉银是一万五千两,到了晚清时期才两万两。巡抚里最高的山西、河南、山东三省巡抚一万五千两。原因是,三省都是巡抚代管提督,既管军又管民。
而知县、同知一级的官员养廉银是四百两到三千两。
一个总督的收入就相当于三四十个知县的收入,一个巡抚的收入就相当于二三十个知县的收入。
那么,清廷的意思,就是总督一级监督地方官,我只问你总督管没管好,怎么管清廷不论。由此,总督接收大量养廉银的一个不说但谁都明白的道理就是:你的属下由你去接济,出了问题你承担。
所以,左宗棠每年两万两白银的养廉银有四分之一都是去接济下属。但问题是,不是所有官员都像左宗棠那样好说话。而且,左宗棠的接济对象也是有选择的,那就是干事儿干得好的人,例如刘典一个人就接受了左宗棠上万两白银的接济。其他人没有这么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