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8县区将迎国家**攻坚普查

2020-07-26 19:12:34 作者: 榆林8县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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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攻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攻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国家**攻坚普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普查范围是全省56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区),以及国家**普查办抽取的4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非贫困县(市、区)(名单附后)。


普查对象为普查范围内的全部行政村(包括有建档立卡户的居委会、社区)和全部建档立卡户。


二、普查内容和标准时点


普查内容包括建档立卡户基本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主要收入来源,获得帮扶和参与**攻坚项目情况,以及县(市、区)和行政村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三、普查组织实施


省**攻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设在国家***陕西调查总队,具体负责全省**攻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镇(乡、街道)相应设立**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攻坚普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列入普查范围的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


四、普查工作安排


7月15日前,普查集中培训。省**普查办负责对各市师资进行培训;市级**普查办负责对派出的普查工作组及市、县两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督导员分批分类开展培训;县级普查办负责对乡镇普查机构人员、清查摸底人员进行培训;乡镇普查机构在县**普查办指导下,对普查引导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参训人员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7月16日—7月20日,登记准备。完成对各级普查人员的账号创建和权限分配工作。派驻普查工作组与被普查县做好工作对接和登记规划等工作。市、县、乡三级普查人员、工作经费、工作场所、必要设备落实到位。


7月20日—8月10日,开展普查登记,同步进行审核。派驻普查工作组实地开展普查登记,并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问题反馈。省、市**普查办组织对普查登记工作开展现场督导和数据审核验收。


8月11日—8月31日,数据集中审核验收。通过普查数据处理平台,采取随报随审和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审核验收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申报机构核实。

9月1日—9月30日,数据汇总。依据建档立卡户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县普查表数据,汇总普查主要指标数据。

10月1日—10月31日,工作总结。各市、县(市、区)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以市为单位报省**普查办。省**普查办对全省**攻坚普查工作进行总结,按要求上报国家**普查办。

11月1日—12月31日,数据分析报告。编印普查资料,利用普查数据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五、普查工作保障


(一)保障普查经费。**攻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省财政足额保障省级必要的设备购置、会议培训、印刷宣传、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支出。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普查任务量安排本级经费。普查人员在工作期间产生的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出差标准报销。各市**普查办参照《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协调解决普查人员外出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问题。


(二)做好工作保障。被普查的县(市、区)要按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派驻普查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要为派驻普查工作组提供合适的集**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为普查数据及时稳定传输提供通信保障;要做好普查人员医疗卫生和安全保障,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组人员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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