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侮辱、诽谤等精神侵害行为。
办法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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