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健康影响评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城市空间规划与建设、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规划、规范性文件以及批准重大建设工程和实施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前,应当评估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应当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公共政策和重大建设工程,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将对城市公共卫生或者居民健康产生较严重不利影响的,不得制定出台或者批准实施。
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社会与医学伦理学影响评价、卫生学评价等,具体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健康影响评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委员会,为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城市规划与建设、公共卫生、环境与资源、产业发展、新闻传播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鼓励社会组织和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规范提供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服务。
第三十四条【健康城市评价】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康城市评价体系,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健康城市建设的主要指标、重点任务进行监测,全面科学评估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作为制定健康政策和规划、调整政府健康投入、优化健康资源布局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三十五条【健康统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康城市统计调查制度并纳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每年开展健康促进、健康服务、健康环境、健康保障、健康产业以及居民健康状况、居民健康素养统计调查。
健康城市统计调查数据和报告应当向社会发布,并作为健康城市评价、公共政策和重大建设工程健康影响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居民健康白皮书】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发布居民健康白皮书,向社会公开健康城市建设情况以及市民健康水平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