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员工上岗前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做好公共场所清洗、消毒、保洁,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三)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健康学校】中小学校应当积极推进健康校园建设,为学生提供符合健康标准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履行下列健康工作职责:
(一)保障教学建筑、课桌椅、黑板、噪声以及教室的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三)按照有关规范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创造有利于眼健康的视觉环境;
(四)每天安排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以上,保证学生能熟练掌握二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五)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和眼保健操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健康家庭】居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维护健康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践行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