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的健康,包括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基本原则】特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坚持全民参与、预防为主,优化健康服务,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引导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坚持早期干预、共建共享,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事业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健康事业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促进健康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健康深圳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深圳建设,研究部署健康深圳行动的重大事项和重点任务,督促、检查、评估健康深圳行动开展情况。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成立健康城区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城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成立健康社区行动推进委员会,社区基层组织成立健康社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健康社区建设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促进和开展健康深圳建设工作。
第六条【健康湾区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在健康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健康事业融合发展。
第七条【社会责任】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健康事业发展,共同推动健康深圳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健康事业或者为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