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健康权益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损害居民健康权益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健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在健康事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为健康事业做出贡献和支持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通报。
第二章 健康城市
第一节 健康规划
第十条【健康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健康建设用地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因素,保障公共健康服务设施用地,完善规划布局和标准,促进城市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健康建设用地,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配置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护理机构、体育健身场所等健康服务设施。深圳市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应当与本市健康服务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标准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专项发展规划】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制定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体现促进和维护健康的原则,将健康和健康公平作为规划制定的重要因素或者内容。
第十三条【健康服务体系规划】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健康服务体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健康服务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市区两级健康服务体系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发展方向以及相互之间的服务协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