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一览

2020-07-31 13:46:20 作者: 2020年《

第二节 健康环境

第十四条【生态文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环境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划定环境健康高风险项目、高风险区域,开展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的评价,从源头预防与控制与环境污染相关的健康危险因素。

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空气治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常态化的区域协作机制,完善重度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向社会公布区域空气污染指数。全面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提高特区空气质量。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与管控体系,以产业和交通为重点领域,强化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

第十七条【污水治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和达标排放计划,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单位管理任务清单,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开展工业聚居区污染专项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

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建立河湖保护联合执法机制,鼓励市民担任河湖监督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任志愿河长,参与河湖保护。

第十八条【垃圾分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固体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十九条【健康建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健康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特区健康建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