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健康建筑发展规划、技术规范、评价标准,在规划和建设条件中明确健康建筑等级比例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
鼓励和支持健康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倡导建设单位使用绿色环保以及防止光污染、电磁辐射、降低环境噪声等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条【爱国卫生】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与健康城市建设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之家和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清洁深圳月”等活动,实施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全面推行无害化卫生厕所,提升特区人居环境质量。
市、区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灭除病媒生物以及治理其孳生场所的活动,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特区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配合开展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控制吸烟】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危害。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供深食品基地建设,扩展食品安全检测项目,保障食品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定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供深食品团体标准,建立网络餐饮外卖食品服务提供者入网审查登记、违法行为报告与查处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发现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制度。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第二十三条【药品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过程智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