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调控“新八条”细则正式出台
原文
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我市落户的时间以居民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
尚未在我市落户,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如在政策发布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第一条有关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
解读
7月15日前已申请落户、并正进行房产交易的,不受新政需交社保三年的影响。
原文
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
解读
落户未满3年,但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社保,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社保险种要求●
《通知》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
●深户的社保要求●
原文
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3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36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
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解读
1、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5年半内累计交满60个月的,不影响购房;
2、补缴不纳入计算
●疫情期间的社保要求●
原文
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解读
疫情期间社保断缴,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不影响购房。
●退休人员的社保要求●
原文
在我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
解读
深圳退休人士只需提供退休前社保证明即可购房,深户3年,非深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