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山寨”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隔壁,虚拟人物**有多难?

2020-07-18 13:57:44 作者: 葫芦娃“山寨

“连公司对面的小餐馆里都出现过未授权的葫芦娃形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说。

2016年《来了就笑吧》节目中出现了一段未经授权模仿《葫芦兄弟》的表演,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因此将制作方和播出方告上法庭。2020年7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美影胜诉。这一判决引发大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进一步重视。

“被判侵权”的不是王祖蓝

据“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于2016年3月17日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节目中在屏幕右上角均明确标注“安徽卫视”。在该舞蹈演员出场时,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

被诉侵权画面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来了就笑吧》节目是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真人秀节目,且在爱奇艺和腾讯视频网站全程播放。上美影据此认为,安徽电视台与世熙传媒已经侵犯其著作权并对葫芦娃中的卡通形象进行侵权性质的使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来了就笑吧:王祖蓝再现经典变身丫蛋粉丝》节目中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判决书公布后,“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引发热议。但从判决书可见,侵权对象为安徽电视台与世熙传媒,并不包括模仿“葫芦娃”形象的王祖蓝。7月14日晚,王祖蓝工作室发布声明表示,王祖蓝于2016年受邀参加了一档综艺节目,该节目录制全程王祖蓝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有关微博账号转发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在该节目中产生的演出内容,将对不实言论取证备诉。

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研究***副主任、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红颖介绍,对于电视节目侵权事件,通常直接指控的是播出机构和制片方,一般很少针对演员本身,这只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

王祖蓝模仿葫芦娃的表演最早出现于2012年湖南卫视《百变大咖秀》节目,一度引发热议,被不少网友称赞“神还原”,但当时并没有太多人关注背后的版权问题。此次《来了就笑吧》中的侵权表演,也来自《百变大咖秀》中表演的引用和延伸。对于此案的判决,不少网友表示“是好事,说明大家版权意识变强了”;也有不少人担忧,“以后漫展还能cosplay(角色扮演)吗”?

郝红颖认为,漫展上的cosplay是一种表演他人作品的行为,要想构成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需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也就是说,漫展上的角色扮演若是不收费的自娱自乐行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如果利用角色扮演从事网络直播、短视频录制、综艺录制、电视剧电影拍摄等行为,可能构成对原著作权**利的侵犯。

“葫芦娃”成侵权重灾区

记者查询发现,这已经不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第一次对《葫芦兄弟》进行**。比如2017年,上美影曾将《乱斗二次元》(也称“COS大乱斗”)的开发和运营商告上法庭,认为游戏中使用葫芦娃卡通动漫形象作为游戏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被告擅自使用“葫芦娃”动漫形象名称及其他《葫芦兄弟》动画片的独创性元素,让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游戏获得原告授权或者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获取了不正当竞争优势。

除了《葫芦兄弟》外,上美影经典IP《大闹天宫》及孙悟空形象也是侵权重灾区。除了直接使用影视画面、人物形象等,包括电影中的相关元素也存在版权保护和**案例。2014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曾向北京新影联等十大院线发去律师函,认为由星皓电影有限公司出品的《大闹天宫》电影片名字体涉嫌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建议院线暂停上映该电影。上美影当时的声明中表示,2001年,公司出版发行了《大闹天宫》40周年纪念版DVD,在这版DVD中,采用了动画版《大闹天宫》首席动画设计严定宪创作的“大闹天宫”美术作品作为电影片名字体以及纪念版DVD的封面片名字体,并和作者签有版权协议,享有该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授权第三方许可使用的权利。而真人版《大闹天宫》未经许可,在电影海报及预告片中使用“大闹天宫”美术作品(指字体),并在多家网站上进行大规模营销传播,涉嫌侵权。

虚拟人物版权是否**难?“的确如此。”郝红颖介绍,虚拟人物版权**时需要注意提供其权属证明、该虚拟人物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以及证明对方侵权等证据。在《来了就笑吧》节目侵权案中,上美影提供了2012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作出的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葫芦兄弟》动画片中‘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系职务作品,上海电影制片厂对其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以证明其著作权。同时出示封面署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葫芦兄弟——神峰奇遇》书籍,以证明葫芦娃形象特征,包括“小麦色肌肤的中国古代男童形象,大方脸,眉毛粗短而倒竖,大眼睛,黑眼珠,在眼尾处有三根长长的睫毛,黑色的头发梳起,在头顶扎成一个髻,并佩有葫芦形的装饰物,没有脖子,肩部直接连接头部”等,作为对方侵权的参考证据。在证明涉案作品的经济价值时,同样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葫芦兄弟》获得的各类重要奖项,与第三方签订的形象衍生产品授权合作协议书等。

“虚拟人物要获得版权保护,必须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上关于作品的规定,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要想加强保护,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著作权登记,这在诉讼中是一项强有力的证据。并且,在创作虚拟人物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底稿资料,在发表时注意署名,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对方侵权的证据。”郝红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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