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关注 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0-09-08 08:04:59 作者: 尚权关注 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


司规〔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20年8月20日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三条 值班律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值班律师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 (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第五条 值班律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章 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第六条 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第七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应当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解答。


第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的,值班律师可以帮助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