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一单身男子梁某,不善交际的他喜欢浏览一些交友软件。一天,终于有人回复了他在交友软件发布的信息且主动让他加微信,那一刻他仿佛看到了恋爱的苗头,以为会有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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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黎某登录“陌陌”账号后,看到被害人梁某发过来的信息,遂让对方加其微信。互加微信后,黎某使用微信号以“阿燕”的身份与梁某聊天。其间,黎某谎称为梁某做媒,便向其推荐了唐某(黎某之妻)的微信。待梁某添加微信后,黎某便一人分饰两角,以离异妇女“刘静霞”的身份与梁某聊天,借谈恋爱为名,以要车费、礼金及借钱等理由向梁某索要钱财。同时,黎某还使用另一个微信号,以“阿燕”的身份谎称安排“刘静霞”与梁某见面,并以此为由要求梁某转账。
梁某信以为真,陆续给“刘静霞”发红包以表心意。
在此期间双方相约见面,每次“刘静霞”都说出自己所在位置、所穿衣服,做出一副马上就能相见表象,但最后都以各种理由“放鸽子”。2019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梁某多次向黎某的两个微信号转账、发红包共计人民币32321.4元。
为了钓住梁某这条“大鱼”,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黎某让妻子唐某使用微信以在线视频通话、在线语音通话及发送语音信息等方式与梁某聊天。唐某明知黎某是在行骗,仍按照黎某设计好的对白,通过微信号与梁某进行在线视频、语音,发送语音信息聊天等,并谎称愿嫁给对方,多次要求梁某转账。梁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向黎某两个微信号转账共计人民币7280元。
聊天、转账记录
梁某尝到甜头后,对黎某深信不疑,越陷越深,钱也越给越多。
2019年12月10日,黎某为了骗取梁某更多的钱财,再向梁某推荐了另一个微信号,谎称该微信号是其刚离婚的姐姐“刘静怡”的。尔后黎某自己操作该微信号,仍以处对象、谈婚论嫁等为由,先后通过该微信号骗取梁某向其发红包、转账等共计人民币10850元。
综上,黎某骗取梁某财物共计人民币50451.4元,唐某骗取梁某财物共计人民币7280元。
直至黎某夫妇双双被捕,梁某才幡然大悟:我在网恋,“她”在诈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黎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唐某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能真诚悔罪,可对唐某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黎某、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