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西县法院三河法庭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小宋是一个8岁大的男孩,母亲宋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被告靳某支付孩子18周岁以前的抚养费。
小宋于2012年2月3日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县出生,是被告靳某与宋某的非婚生子。原告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宋某独自抚养,被告并不知情。
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靳某称宋某确实是十多年前与其相识相爱的恋人,但两人分手多年,如今自己早已另娶她人成家生子,对这个男孩的信息一概不知。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孩子,靳某心里泛着嘀咕。由于男孩身份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原、被告均当庭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经法院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被告靳某为原告小宋的生物学父亲。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被告靳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是考虑到还有一个婚生子需要抚养,请法院酌情确定抚养费标准。
最终,一审判令被告靳某每月支付原告小宋抚养费900元并补足小宋自出生起至今的抚养费6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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