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公司年夜饭遇事端被确定工伤】最新后续发展,吃公司年夜饭路遇事端,浦东法院确以为工伤。
日前,20日报导,某保安老张的工作时间是7点到19点。事发当天,公司定于19点安排职工年夜饭聚餐。老张下班后参与公司年夜饭途中,不幸遭遇事端。在人社部分作出工伤确定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参与公司年夜饭遇事端被确定工伤
听说,该公司以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晚上7点,而交通事端产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老张系在工作时间私行离岗。一起,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状况下,提早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安排的年夜饭聚餐地址。因而,老张的状况不契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确定工伤的景象。
对此,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从交通事端的产生时间和地址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产生交通事端,而且自己不负事端职责,契合应予确定工伤的景象。
工作到最后,法院确定人社部分作出的工伤确定事实清楚,判定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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