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返还红包】四川绵阳50多岁的王某某和刘某,仅仅同居4个月后分手。这期间王某某通过微信转款、发红包的方式,给刘某发了3200余元,还给刘某买了价值8000元的首饰。分手后,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微信红包及购买首饰费用。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3000余元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关系,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而购买金银首饰消费的8000元,应视为具有婚前彩礼属性应负返还义务。
不过,刘某在分手后已向王某某支付1万元现金,对王某某再请求返还8000元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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