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卫计委在答复中称,中国相关法律未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目前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做出具体规定,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实践中,个别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规定。如吉林省2002年通过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之后历次修订,吉林省均保留了此条规定。前述答复称,“据了解,该规定实施10余年来,尚无1例单身女性申请借助医学手段生育。”
《财经》记者查询发现,2022年1月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称“吉林卫健委”)印发《关于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实施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仍提到,关于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8月2日,《财经》记者就此联系吉林卫健委询问申请人数,其宣传科工作人员表示要问业务部门,随后电话未再接通。
单身女性申领生育保险,如今看起来障碍不大。广东、上海对非婚女性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悄然松绑。
2020年5月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修订印发的《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对于前述李娜争取生育保险案诉讼中的诉求,即要求生育登记信息平台推送其生育信息,《财经》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6月李娜的生育信息已被平台推送。
此前,争取生育保险并不容易。46岁的张萌是5岁孩子的妈妈,2016年,张萌结束一段亲密情感后发现怀孕。张萌从事过多年财务管理,2017年生育后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被告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以计划内生育为必备条件。《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明确,申请时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张萌分别起诉相关部门,但一审均败诉。
张萌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案,历经二审和再审申请。张萌认为,未婚生育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她参加生育保险,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待遇。
2020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再审裁定驳回张萌的再审申请。上海高院裁定表示,生育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育女性及其婚姻家庭的生活和发展息息相关。对张萌的诉求,“法院表示理解,也将深切关注国家及本市生育保险制度的未来面向和持续发展。但就本案而言,张萌的诉求缺乏相应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随着婚姻家庭及生育政策持续发生变化,打了四年行政官司未能如愿的张萌,2021年年初在线上“意外”成功申领生育保险。2020年12月,上海市民政局发布通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随后,生育女性可通过“随申办”在线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结婚证成为非必要的材料。张萌申请了三次,第三次申请后不久生育保险金入账。她休了5个月产假,生育津贴一项弥补了她的产假工资,这对她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今年7月底,张萌对《财经》记者提到,每当早上醒来,看到还在安睡的儿子,她就觉得很满足。生孩子前,她听有些妈妈说生育之后的烦恼,“也不知道会怎样,生娃后会不会‘一地鸡毛’,还有别人的闲言碎语等。但几年下来,比我想象中好。”说起这些时,张萌刚经历又一次变故,7月中旬她被工作6年多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目前她正在与公司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张萌也在关注工作机会,有些企业认为她年龄大,有些企业则嫌她没有行业背景。好在张萌乐观,工作多年有一些存款,“基本生活应该没问题”。
在张萌成功申领到生育保险后,有些在上海的单身妈妈的申请则遭拒。薛惠因前夫家暴主动选择离婚,当时她已有身孕。2021年4月,薛惠前往所在街道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随后在线上查询到申请被拒绝,理由是她提供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信息,“为保证医保基金安全支出,请您配合提供结婚证。”薛惠因此将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起诉,随后又把共同承担审核责任的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追加为被告。今年4月,薛惠告诉《财经》记者,她已申领到部分生育保险待遇。随后,薛惠提出撤诉。
就非婚妈妈能否申领生育保险待遇,8月2日,《财经》记者拨打上海医保咨询热线12393,工作人员告知如在参加上海城镇社会保险期间,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非婚妈妈可获得医疗费补贴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但没有生育假期间的津贴(备注:上海市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还有60天生育假)。同在8月2日,《财经》记者就单身女性是否可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联系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截至发稿时未获得回复。
8月17日,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还表示,“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生育政策日渐宽松。2020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这是官方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
杨菊华认为,包容性意味着未来生育政策的调整与完善,将从当下的宽松性逐渐走向自主性,更加尊重生育主体的自我选择,将生育决策权归还给生育主体。未婚生育现象难以完全避免,而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意味着对不同形式生育的接纳,“无论是从维护主体的生育权,还是从保障孩子的福祉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