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某健康管理公司在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中,恶意兑换硬币以支付案款的行为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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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兰(化名)此前入职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试用期工资为7200每月。令她意外的是,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万元,可公司对此却是一拖再拖。为刁难申请执行人,这家公司竟将应支付的1万元案款兑换成122斤重的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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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该老板太没有格局了!
据了解,这百余斤硬币是该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而来用以支付执行案款。
法院认为,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予惩处。
为此,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某健康管理公司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五千元。
虽然劳动仲裁没有规定说,赔偿金必须支付现金、百元大钞,但恶意使用硬币明显是在为难劳动者,小编觉得,此举有侮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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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要予以处罚。
因此,本案中,公司利用硬币为难劳动者,进行消极对抗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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