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2022-11-01 07:39:04 作者: 11月1日起

自2022年11月1日起,一批涉及经济、食药、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

特别是在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利益问题上,国务院作出制度安排: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

日前,国务院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涵盖了违反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的各种形式,主体也由“任何部门和单位”扩展到“任何单位和个人”。

针对个别领域出现的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逃避雇主责任的现象,新《条例》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10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新增学员满意度评价要求

为更好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今年10月,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新规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规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新增学员满意度评价要求,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提升经营服务质量。

药品召回管理新办法:优化调查评估和召回实施程序

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围绕及时控制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优化调查评估和召回实施程序,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压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从而督促持有人主动将可能的药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或初起阶段,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药品电子注册证发放: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今年10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发放药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2年11月1日起,发放药品电子注册证,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公告》显示,药品电子注册证发放范围为自11月1日起,由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药品再注册、药品补充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进口药材、化学原料药等证书以及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具有即时送达、短信提醒、证照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通则:对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通则》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规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

今年9月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深圳市重点发展领域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天津更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

今年9月,《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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