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露营、玻璃栈道等经营活动 浙江出台办法

2023-03-01 09:57:32 作者: 涉及露营、玻

   近日,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司法厅共同起草的《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5号)发布,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浙江的乡村旅游产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办法》填补监管空白,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浙江乡村旅游将如何发展和规范?一起了解——

  强化全产业链提升

  注重规划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评价,建立乡村旅游资源信息库,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资源普查评价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尊重农民发展意愿,突出乡土风情、乡村特色风貌和文化传承,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注重产业融合

  鼓励对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保护性利用,通过民间艺术表演、民风民俗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形式,促进文化与乡村旅游产业的融合。

  鼓励合理利用农田、森林、湿地和水利工程等资源和设施,开发休闲观光、康复疗养等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促进农业、康养与乡村旅游产业的融合。

  鼓励发展乡村健身休闲、山地户外运动、乡村冰雪运动等,促进体育、健身与乡村旅游产业的融合。

  鼓励结合乡村旅游,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科普教育,发展红色旅游,促进教育、研学与乡村旅游产业的融合。

  注重绿色转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环境和乡村特色风貌的保护,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规定,推动节能降碳技术的应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绿色转型。

  强化富民增收

  经营模式方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乡村旅游企业。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组织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资产、资金、劳务等入股,依法成立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乡村旅游专业团队开展乡村旅游项目策划、营销推广,提高乡村旅游经营水平。

  收益分配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农民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合法权益,拓宽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渠道,协调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保底收益加按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模式共享乡村旅游发展收益。

  促进就业方面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与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合作开发旅游项目等方式为旅游重点区域以及周边乡村提供就业岗位,促进转产转业。

  旅游购物方面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生产、销售具有本地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特色的乡村旅游商品,提升乡村旅游商品的实用性、便携性,促进乡村旅游购物,增加乡村旅游收入。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直播、云展览等方式,促进乡村旅游商品、农副产品的展示和销售。

  强化问题导向

  《办法》对乡村旅游新业态安全问题,明确经营要求、细化标准,着重填补乡村旅游新业态监管空白。

  乡村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生产经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禁止目录中的食品。

  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热气球(不含系留式气球)、水上滑板、滑翔伞、射箭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经营规范制定相应的运行安全方案,明确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暂停营业的情形等内容。

  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露营营地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经营规范制定相应的运行安全方案,明确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暂停营业的情形等内容,并配备污水处理、公共厕所等必要设施。

  禁止在易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危险区域开展露营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度假区、景区村镇内的玻璃栈道、室内冰雪冰雕、露营营地的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热气球(不含系留式气球)、水上滑板、滑翔伞、射箭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推动将特种设备目录外风险系数较高的游乐设施纳入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并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此外,《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支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乡村旅游产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多渠道的信贷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旅游人才激励机制,推动将乡村旅游人才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为乡村旅游人才提供落户、生活居留、社会保障等方面便利,引导乡贤、青年等从事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会务、培训、职工疗休养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