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统的形成:宋代城市社会救助的特点

2020-11-06 10:22:56 作者: 新传统的形成

相对于传统荒政和民间宗族互助,宋代城市社会救助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救助对象的开放性和广泛性。救助活动不再局限于特定的灾荒民众和本族成员,而是面向广大普通贫乏居民、老弱病残之人、鳏寡孤独者、流浪乞丐,以及生活困难的官宦士人、皇室宗亲等,涉及城市社会的各个阶层和群体。这实际上打破了长期以来广为流行的“尊卑有别”“上下有序”的等级观念,使得救助活动开始由“恩赐”性质转向人们普遍享有的社会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城市居民发展壮大所引发的超越贵贱等级关系的意识觉醒的反映。

二是救助活动的日常性和系统性。救助重点不再停留于临时性的赈灾救荒,而是转移到日常生活救济。虽然城市贫困人口的增加部分原因是灾荒所致,但更主要的是由于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经营活动的失败。赈灾救荒并不是城市社会救助的重点,而日常性的生活救助实际上是调节社会关系、缓和贫富对立、避免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方式。与此相联系,救助内容也不再局限于简单的饥寒救济,而是扩大到养老、育幼、恤残、助医、防暑、助葬等诸多方面,涉及不同贫困群体生存和生活的各个层面。

三是救助行为的组织性和规范性。宋朝官方不仅先后创建一系列专门性的城市救助机构,而且围绕各种救助活动和行为标准颁布了诸多专门性法令和法规,如救助赤贫者有居养令,安置流浪人员有乞丐法,开展疾病救助有安济令,资助贫民养育子女有助民举子法,收养遗弃婴儿有慈幼法等。这些法令法规对于救助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以及经费来源、日常管理等,都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民间救助活动虽不及官方的系统,但也呈现出一定的组织性和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