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八旬老人无人赡养,子女被法院这样判...

2020-07-24 21:54:47 作者: 高安八旬老人

都说养儿为防老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

赡养父母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生活中却有人

在父母将自己养育成人后

忘记了父母的养育之恩

案情简介

近日,一位老人颤颤巍巍的来到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哭诉其儿子、媳妇没有良心,对其不管不顾,现在其已病痛难忍,既无生活来源又无经济来源,声称要状告其儿子,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原来,已经83岁的王某昌老人系高安市上湖乡赤星村人,一共生育了三女一子,本该安享晚年的他,因为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加之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他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老人的三个女儿都嫁至老人周边的村庄,对原告都比较孝顺,之前原告的起居生活包括衣服、被子等的洗晒缝补都是二女儿和三女儿做,大女儿已年逾六旬且为农村低保人员。小儿子王某芳是老人最偏爱的,且与老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在2012年之前每年给老人200元生活费,以后就对老人的生活不管不顾。现在四个子女均在外打工,老人无人照管。无奈,他只得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耐心听完老人的叙述后,立刻指派了卓港律师事务所徐律师为老人的诉讼代理人,帮助老人进行诉讼。

承办过程

徐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立刻来到老人家中,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亲自联系了老人的子女与及老人所在的村委会、司法所,希望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可惜在徐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员工的多方努力下,依然没有结果。

协商不成,徐律师当机立断,开始帮老人写诉状、找证据、找法条,帮助老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老人的4子女经法院传票合法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最终,人民法院根据老人的各个子女之间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的差异判决:自2018年11月起,在每个月的20日前由儿子王某芳、三女儿各给付老人生活费500元,大女儿给付老人生活费60元;老人的医疗费用部分由儿子王某芳、三女儿各承担40%,大女儿和二女儿各承担10%;大女儿、二女儿每个月至少轮流一次去看望老人,帮助老人搞好卫生、洗晒衣被等。

图文无关

老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明确了子女的赡养职责,也避免了各子女之间的扯皮推诿。判决后,老人及其子女均没有提起上诉。现在老人的子女均按法院的判决在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了解决。

案件点评

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随着人口老龄化,赡养问题逐渐成为了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赡养问题一旦发生,往往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而大多数老人也因为要面子,或者是碍于亲情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愿诉诸法律。本案中,王某昌老人明明有4名子女,却依然得不到赡养,直到他诉诸法律后,问题才得以解决。

树欲静而风不止

子欲养而亲不待

为人子女

我们应多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

在父母年迈的时候

多给一些关心和陪伴

给他们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来源:法治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