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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亮信涉嫌介绍卖淫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张亮信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在夜间接单时,偶尔会有男性乘客问起是否能联系到“小姐”,并称可以支付一定金额的“好处费”。
张亮信与之前乘过车的卖淫组织者有着联系,当有乘客提出嫖娼的想法时,张亮信便把他们介绍给组织者并从中获得几十元钱的“好处费”。
后来,张亮信接触到了几名卖淫女,认为从中有利可图,便绕过组织者,开始在嫖客和卖淫女之间“牵线搭桥”,直接将有需求的乘客送至卖淫女所在的宾馆房间,交易所得由张亮信和卖淫女五五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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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扩大“业务量”,张亮信又申请了新的微信号,身份资料和头像均设置为女性,并通过“附近的人”功能搜索添加男性网友。添加后,告知男性网友可以联系到卖淫女,如果有需求,可通过微信进行沟通。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1月初,张亮信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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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亮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6月12日,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以介绍卖淫罪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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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行为,历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该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更是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不容。“万恶淫为首”,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色情交易行为。
(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