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算工伤,但这种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0-07-18 06:06:39 作者: 工作原因感染

一、你的年假被春节延长假期抵扣了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所以,用人单位不得将延长假期折抵为年休假。

二、得了新冠或被隔离不能提供劳动的,可否要求企业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在疫情救治过程中被感染,或者因出差途中被感染,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在参与疫情救治过程中感染了肺炎,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劳动者差旅途中被感染,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被采取隔离防控措施,无法返回工作单位的,单位应照常发放工资。

四、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 年1 月23 日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六、劳动者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拒绝执行接受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七、假期结束时,劳动者未能及时返岗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返岗工作的,应首先核实原因,确因接受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而是属于旷工的,则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八、为疫情防控需要,可否要求劳动者加班工作?

《劳动法》虽然在第四十一条对工作时间延长限制作了规定,但在第四十二条亦规定了“限制的例外情形”,即: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疫情防控属于公共卫生事件,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安排加班,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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