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刑某在微信群辱骂原告魏某姐妹,被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对魏某姐妹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刑某以书面形式和在微信群中向魏某姐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车费共计5000元。
刑某与魏某之间的矛盾纠纷已有10多年。被告邢某在叙永某乡镇经营店铺,原告魏某也在同一乡镇上经营超市,同时还帮邢某的丈夫代卖彩票。邢某怀疑其丈夫和魏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10多年来,邢某长期对外向他人散播魏某与其丈夫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言论,当街辱骂魏某及其家人。
今年2月,邢某在名为“社区二组网格工作化联系群众服务群”的微信群内发送语音信息,微信群内203人都可以听到邢某对魏某及其姐姐进行诽谤、辱骂,时间持续约1小时。魏某姐妹认为邢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将邢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邢某在微信群中对原告魏某姐妹进行侮辱诽谤,其主观上具有对魏某姐妹名誉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魏某姐妹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的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