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纷有新规,医患双方有这些行为将被重罚!

2020-08-02 00:56:12 作者: 处理医疗纠纷

新《办法》出台,处理医疗纠纷有据可依!

近日,河南省政府颁发政府令《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办法,同时也对医务人员及患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整理如下:

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办法》明确, 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

《办法》总则中提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 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安全防范制度。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7种行为

1、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2、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3、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

4、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

5、篡改、伪造、隐匿、损毁病历资料;

6、收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财物;

7、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罚款5万元

《办法》中提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 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3、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4、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5、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6、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明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7、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8、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8种行为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3、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

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6、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7、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8、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办法》出台,医疗纠纷的处理将更加规范,更加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