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官网投诉德麦盛超市销售变质食品,经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船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回复。
来信标 题:德麦盛超市售卖变质食品
书记你好!本人于2020.7.18日上午10.05分在位于船山区德麦盛超市购买了一份豆腐泡,价格3.1人民币。购买回家第一时间存放于冰箱,2020.7.20中午和牛肉一起红烧,吃饭的时候发现该食品变质,非完全变质,也有正常的。于是第一时间和超市联系,并打12345进行反应。随后提着过期食品到超市进行沟通。工作人员品尝并承认是变质食物,且解释可能是把其他顾客打了称但是又没买单的放了进来,愿意退货及赔偿十倍。但是作为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相关规定,我不能接受这个解决方案。于是在超市拨打了12315电话进行投诉,该工作人员立马翻脸,并且诬陷我未把食物放入冰箱。然后我把过期食品放于超市服务台(没有带走的原因,是鉴于该工作人员的态度,怕她说我带走了又放外面陷害超市),离开超市。我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并且愿意为此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现在有相关工作人员去超市调查结果,说我提供的证据(变质食品,购物小票,付款记录以及该食品的包装袋)不足以证明变质食品为该超市售卖。作为消费者,除了在超市做熟并且现场品尝,否则任何人应该都没办法证明吧。超市有监控,而且在顾客投诉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把证物扔掉?在此恳请书记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而不是超市相关人员的一面之词。谢谢!
官方回复
您好!您通过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向您回复:经核实,7月20日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与来信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德麦盛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调查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腐败变质、感官异常的油豆腐,2、通过现场查看该超市油豆腐的购进和销售记录,该超市购销记录清晰、未查见有使用过期食品的情况。3、通过现场查看和询问该超市工作人员负责场内室温,该超市温度保持在20°C,利于食品贮存。4、来信人所提供的证据仅能反映在该超市购买过产品,不能证明产品是否过期变质,且购买时间为7月18日,发现问题时间是在7月19日,期间自身贮存条件存在不确定性(且来信人放了一天在经过加工烹饪过的,不能作为绝对的证据),5、现场查询该店销售系统:18日共销售油豆腐11单,共计29.4元,未接到相应的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无法判断该超市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的情况。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