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底2月初,在浙江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谢某某利用他人购买口罩防病毒的迫切要求,从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儿童日常防护口罩共计40万只,在明知系三无产品且未尽到产品质量核实义务、未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仍将其中27万只口罩加价销售给吕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9万余元。
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谢某某所销售的口罩实际检测值分别为40.4%、37.3%、77.4%、34.4%,均不符合过滤效率≥90%的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某明知涉案儿童口罩系不合格产品仍销售牟利,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赃款,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因疫情相对稳定,为进一步查清口罩来源,检察机关在仔细审查在案证据的同时,对涉案人员资金流、物流进行调查和梳理,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至谢某某上家所在地查清涉案口罩来源。经调查取证、补强证据,现已查清部分人员涉案事实并成功追诉犯罪嫌疑人一名,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完)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