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夏季高温津贴,你都了解了吗?
夏日炎炎,夏季高温津贴一直是员工关心的话题,我们的【一课】内容也曾为大家讲解了关于夏季高温津贴的相关内容,网友纷纷提出后续问题:“个体户是不是就没有夏季高温津贴了?”、 “如果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夏季高温津贴?”、“按月发放还是集中一次性发放?”、“纳入工资总额是什么意思?”......
下面通过两个小案例,看看如何答疑解惑的吧~
情景一: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
小高来沪打工,经朋友介绍,在个体户老柯的汽车修理铺当雇工,一边做些日常杂事,一边做学徒。小高不仅要在街边给客人洗车、擦车,还要负责修胎、换胎等力气技术活。炎炎夏日,小伙子头顶烈日、挥汗如雨,时间久了,一些常客也和小高熟络起来,觉得小高年纪轻轻,手脚麻利,做事认真挺不容易的,有次闲聊的时候就对小高说:“你们老板找到你这么个员工,他算省心不少,那么热的天,夏季高温津贴可少不了给你吧。”小高听后有些疑惑:“个体户也给雇工发夏季高温津贴吗?我们老板挺关心我们的,已经准备了清凉饮料啦。”
那么,作为个体户的老柯,是否需要给小高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呢?”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范围和主体究竟是哪些呢?
说法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案例中的老柯作为个体工商户及小高的雇主,应当参照规定执行,给予小高夏季高温津贴。另外,希望用人单位能够关心那些在高温环境下辛勤工作的员工,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能够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为和谐劳动关系增添一抹清凉。
情景二: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形式
小赵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合资公司做工地监理助理,两年后,凭借着过人的工作能力,迅速被公司提拔为工地监理。前几天,小赵请了大学时期的好哥们小李、小王一起吃饭。聊着聊着,说到了夏季高温津贴,由于小赵的工作性质,大多数时间要待在工地现场指挥工作,特别是到了大夏天,风吹日晒,汗流浃背是家常便饭。
身为HR的小李打趣道:“你现在升职了,夏季高温津贴是不是涨了不少呀,今天可要请我们多吃点呀。”小赵听后,立马从包里拿出一叠饮料券给小李,说道:“诺,拿去,这就是我们的夏季高温津贴。”小李先是愣了愣,马上问到:“你们公司就拿饮料券当夏季高温津贴了?这可是不符合规定的呀,明文规定,夏季高温津贴要计入工资总额的,怎么可以拿饮料券来代替呢。”“原来还有这规定呀,看来今天请客请对人了,回头要找公司讨个说法去。”那么,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形式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说法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既然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集中一次性发放。因此,这家合资公司的做法不太妥当。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时,不能以饮料券、防暑降温饮料等其他形式冲抵。案例中的合资公司虽已想到了为员工采取防暑降温的办法,但能以更规范合法的方式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更好了。
划重点
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发放条件:以下两种情形满足一个即可
1、露天工作;
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发放标准:每月300元
发放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发放规定:企业在计算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夏季高温津贴计算在内。但夏季高温津贴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