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微博消息,29日中午,有网络平台发布题为“深圳地铁3号线一安全员嗅闻女子头发”视频。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处理。目前,涉事人员已经被停职,警方已介入调查。经查,视频中列车安全员为吴某某(男,19岁),其于2020年8月26日早上,在深圳地铁3号线列车执勤,期间出现上述行为。(8月30日中国新闻网)
首先必须厘清的是,这名安全员利用工作便利,在女乘客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手持女乘客头发嗅闻,也是一种性骚扰行为。不可否认,一些公交、地铁“咸猪手”,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性骚扰女乘客如入无人之境,除了监管缺位之外,也与当今社会和公众产生“围观效应”脱不了干系。特别是,针对性骚扰现象,法律缺少刚性约束,导致有关部门执法手段偏软,办法不多,导致“咸猪手”随处可观,严重损害了女性权益。
调查显示,每10个16~25岁的年轻女性,就有一人曾受性骚扰,而且近半数受访者认为,近三年性骚扰行为有所增加。在市民看来,公交车、地铁是性骚扰行为多发的场所,比例分别多达44%、38%。这一民调结果,表明性骚扰已成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一个现实问题。然而,公交车、地铁是性骚扰行为多发场所,但公交、地铁部门却是消极防范,要么提醒女性乘坐公交车、地铁时,须严严实实地将自己的身体包裹起来,不能露出一丝儿“春光”;要么为女性设置专门的候车区或车厢,将女性关进物理“笼子”。
事实上,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被许多专家认为是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但也有专家表示忧虑,认为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10月,北京立法禁止和预防性骚扰行为,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表述:“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对照此规定,安全员手持女乘客头发嗅闻,就是对女乘客的一种性骚扰,就算违法行为。通俗的说,妇女不欢迎的,才是性骚扰。
今年5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立法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同时,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2019年9月,上海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半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顶格处罚,也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具有样本意义。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不仅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还应明确界定性骚扰情形及具体罚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震摄力,成为全国统一的打击性骚扰行为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推广北京、上海等地做法,将性骚扰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范围,以猥亵他人的行为论处;性质恶劣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强制猥亵罪论处。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将公交车、地铁等场所纳入“重点保护单位”,加强日常巡逻工作,一旦发现性骚扰行为,依法予以重点打击,维护广大妇女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