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频“翻车”专家:金融平台、机构不能只考虑“最低限合规”

2020-09-07 15:45:03 作者: 明星代言金融

核心提示: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选择金融理财产品时,不要盲目相信名人代言或者有强烈诱导性的广告,而金融产品在进行营销宣传的时候,应该更加注意法律风险,适当从严审核营销宣传内容。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庄德通 报道

不久前,深圳银保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在手机网页的保险投保页面以“领取”代替“投保”,以“仅剩XXXX份”进行营销,且未引导客户如实健康告知等问题,被处罚款12万元。

而之前,明星代言的金融理财平台、产品等频频“翻车”成为热门话题,这些都涉及金融产品营销宣传不规范问题。

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是金融产品的显著特征之一,不过,很多金融产品在营销宣传的过程中,往往采用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方式,弱化风险提示,误导金融消费者,由此引发了诸多纠纷。

金融产品在进行营销宣传时是否需要一定资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近日,记者专访了多位专家学者,就金融产品营销宣传的合规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金融理财产品宣传不得暗示保本、保收益

“我们是因为信任明星才买了他(她)代言的理财产品,他(她)应该为我们的损失负责。”近来,随着多位公众人物代言的金融理财频频出现欺诈金融消费者、兑付难等问题,这样的声音不绝于耳,甚至还有公众人物因此被告上法庭,引发广泛关注。

不久前,“九球天后”潘晓婷因代言“中晋系”被起诉赔偿一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2016年4月,“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随后,“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受害人之一的赵先生将潘晓婷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

他向法庭提交了经公证的广告视频,并据此认为,广告中的声音、图像和动作结合在一起,给投资者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潘晓婷是一个专业理财高手。自己是出于对潘晓婷的信任才购买了理财产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仅凭赵先生提供的广告视频,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案中。而且潘晓婷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因此法院并未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除了代言明星应承担的责任外,还应注意的是,很多金融理财产品营销宣传行为本身就不合规,尤其是风险提示不到位,甚至还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等。

对此,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文玮介绍说,广告法第25条明确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此外,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孟庆斌还向记者表示,除了广告法对金融产品营销宣传问题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还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现行规范举措取得一定成效

“金融产品营销宣传要保证真实性,这不仅包括广告法层面的真实,也应该遵循金融规章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表示,资质规范是金融产品监管的“题中之义”,金融理财产品发行必须要经过一系列审批,获得相应资质,但是在营销宣传时,进行推广宣传的网站等渠道是否要具有一定资质,值得深入探讨。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则认为,现实存在的问题是,金融理财平台、产品事实上分很多种类,不同监管部门有不同的监管措施,甚至不同地区的监管方式也有差异。另外,金融产品的风险随着市场在变动,因此很难有全面统一的法律规范对所有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进行监管,这也不符合金融司法的特点。

另外,金融行业较为特殊,由特别法调整,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问题有时也不能完全适用广告法,需要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近年来,相关部门对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也越来越重视,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以及一些地方性规范文件。

这些规范对金融机构虚假、夸大宣传,以及宣传方式(例如定点推送等)进行了规范,有些制定了相应的罚则,有些则与评级或牌照发放进行了挂钩。

金文玮表示,立法层面上,往往先有现象,然后才有规范措施跟进。制定或修订这些规范就是为了针对现实中频繁出现问题的金融广告,从效果来看,这些规范举措还是卓有成效的。相比于这些规范实施前,尤其是广告法修订前而言,金融广告无论从发布方式还是内容,都更加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

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规定: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金文玮表示,在我国从事资金通融业务的机构必须有牌照,而且必须根据牌照批准的业务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所以金融平台、机构要进行营销宣传的前提就是有相应的金融业务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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