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冲动怒砸邻居宝马车,曹县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0-09-08 17:30:39 作者: 女子因冲动怒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8日讯“当时太冲动了,静下心一想真是特别后悔,大家都是街坊邻居,应该互相谦让,我真的知道错了。都说这世上没有后悔药,说什么也晚了。感谢检察官,你们真是我的现世后悔药啊……”

近日,菏泽曹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坐在犯罪嫌疑人席位上的女子袁某泣不成声。

去年,家住曹县某小区的女子袁某发现自家储藏室被一辆宝马汽车堵住,影响自己进出储藏室,到了傍晚车还是没有挪开。袁某一气之下从路边捡起小石子向汽车前引擎盖划去,并将宝马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宝马车的价值损失共计8516元。袁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今年,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曹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李艳艳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走访了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对其品行进行社会调查。审查案件后认为,案件发生在邻里之间,属于偶发的生活矛盾,袁某文化程度不高,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袁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这起案件中,被害人也具有一定过错,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害人对袁某表示了谅解,且袁某的两个子女即将大学毕业,正在筹备找工作,如若此时母亲背上违法犯罪的记录,将对孩子的就业、前途产生影响。

据此,承办检察官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并提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认为,袁某主观恶性不大,结合其他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经检察长批准,曹县检察院决定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及被害人的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该案的审查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不起诉理由进行了全面介绍。当检察官提到考虑到刑事犯罪将带会给子女就业带来负面影响时,袁某再次落下悔恨的泪水。

“这起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犯罪嫌疑人已经为自己不理智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社会影响不大,我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参加公开听证的人民监督员、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宋宪领说到。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从高档耐用品变成生活必需品,一些老旧小区的停车位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汽车需求,因抢占车位引发的“大战”屡见不鲜。我们大家在平时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这些琐碎事、麻烦事,各有各的不易,邻里之间更要互为对方着想,凡事退一步海阔天空,遇事不冲动,心宽路更宽。”听证参加人员依次发表意见,均赞同检察机关对袁某拟作不起诉决定,并对袁某进行告诫。

“这起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犯罪嫌疑人已经为自己不理智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社会影响不大,我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参加公开听证的人民监督员、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宋宪领说到。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从高档耐用品变成生活必需品,一些老旧小区的停车位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汽车需求,因抢占车位引发的‘大战’屡见不鲜。我们大家在平时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这些琐碎事、麻烦事,各有各的不易,邻里之间更要互为对方着想,凡事退一步海阔天空,遇事不冲动,心宽路更宽。”听证参加人员依次发表意见,均赞同检察机关对袁某拟作不起诉决定,并对袁某进行告诫。

听证会后,曹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袁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进行公开宣告。在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袁某颤抖着紧紧攥住检察官的手说:“感谢检察机关的处理,不然真的不知道如何面对即将大学毕业的孩子,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冲动行事,以我的亲身经历向亲戚朋友们普普法……”

闪电新闻记者 张雨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