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8日消息(记者 陈栋)“买了房,却一直拿不到房产证,十年过去了,开发商又说合同无效。”海口金鹿花苑的业主赖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她2010年左右买的房,当时的价格是每平方米3680元。“2012年交房装修时,让我们缴纳每平方米850元的土地变性费,我一下又交了十多万”。
赖女士说,钱交给开发商了,但房产证却迟迟拿不到手,业主们也多次找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但都没有解决。无奈之下,赖女士和其他二十几位业主将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告上法庭。
金鹿花苑小区
9月4日上午,该案在海口市龙华法院开庭。在法庭上,赖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2012年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金鹿花苑小区购房有关问题的复函》,里面阐述要将金鹿花苑小区从经济适用房项目变更为普通商品房项目,并且还明确了土地变性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问题。
赖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向施工单位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改性税费款。但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向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催告,但房产证仍未能办理至原告名下。
“赖女士的房产早已在2017年6月13日办理不动产权证至开发商名下,已经属于手续齐全可以办理权属登记至原告名下,是由于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的原因,未能将原代收的相关改性税费款缴纳至相关政府部门,导致该房屋性质一直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赖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道,该房子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给原告,故开发商及施工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为65345.44元,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支付违约金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法庭上,开发商海南某达实业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海南省某建工集团总公司辩称,2008年12月1日,开发商取得涉案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依法施工建设,2011年12月份竣工,2017年5月,开发商取得涉案项目的不动产权证(总证),该证载明经济适用住房。
赖女士等业主在购买房产时,开发商已告知这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他们知悉后仍然同意购买,并签订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开发商建的是经济适用住房,但那些起诉的业主都不是原告公司的职工,不具备购房资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开发商于2017年办理了不动产的总证,但权利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仍无法过户给赖女士等人,也就是说,在本案起诉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是无效的。此外,开发商还向法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9月4日,该案在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在经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后,法官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