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阶段的“四要素”

2020-09-20 14:03:47 作者: 审查批捕阶段

三是由于审查批捕阶段通过“主观出罪”的可能性与通过“客观出罪”的可能性同时存在,甚至于通过“主观出罪”的概率比通过“客观出罪”的概率要大(一方面由于侦查阶段属于保密阶段,律师不一定知道或完全知道公安机关掌握的客观证据有哪些;另一方面,因为“主观”隐藏在“客观”的细节之中,“大体符合”不一定“细节符合”),所以审查批捕阶段“主观出罪”的概率降低即导致此阶段出罪的概率大为降低。

那么检察官会不会审查当事人的主观方面?

也是会的。

因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是检察官审查的第二个重点。

只是一般来说,就像大家经常记住第一名是谁而记不住第二名一样,在没有辩方的时候,检察官审查主观方面经常都是看是否存在“行为”的时候顺便看看。

反正公安机关也不会提交单独的主观方面的证据;反正主观方面也依附于具体的客观情况;反正在众多存在“行为”的案件里,相对来说也只有较小一部分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

这种审查方式“出差错”的时候不多,而且能很快地出审查结果。

除非律师提出辩护意见,通过法律论证指出行为是否存在一事中的疑点或否定(某人)行为存在的证据,变相将检察官在此阶段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提高;或者通过法律论证,从案件的细节出发,证实当事人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是证实这是一个看上去是犯罪但其实不是犯罪的案件。

后者比前者要略微难些。不仅因为客观可以直接论证,主观只能间接论证;更因为实践中存在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检察官本身和公安的理念类似,不太重视主观方面;二是因为审查批捕的时间短,检察官基本不会在这个阶段和当事人直接沟通,他/她比较难通过书面材料判断当事人的主观;三是律师进行主观论证如果要让检察官接受,必须同时满足律师的论证符合日常逻辑与常理,论证有法律依据,且提出的论点在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里面不存在反证(而此时律师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当事人,且只能依据经验判断公安机关大概有哪些证据),检察官有耐心看材料或者听律师说话四个条件。

所以“主观论证”其实非常讲究律师的功力,而且“主观”论证的最重要依据实际上也在行为之中。

所以在审查批捕阶段,最重要的一条出罪思路,就是从客观到主观。

然后才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些细节(如具体数额的认定)和违法阻却事由。

而具体到某位当事人,是否会被批捕,除了刑事政策等因素之外,主要就是看审查批捕阶段上述“四要素”的(动态)运行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