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狗公园打闹撞伤人,谁赔?湖里区法院判决来了

2020-09-25 14:49:47 作者: 两狗公园打闹

台海网9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 湖法/文陶小莫/漫画)她在公园散步偶遇两名遛狗的邻居,随后和邻居驻足聊天,不料两只狗在玩耍的过程中将她撞倒,致其摔成十级伤残。两名邻居和公园管理中心要不要担责?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索赔案件。

意外与狗的主人聊天,她被狗撞倒骨折

经查,事发当晚八点多,肖女士在某公园散步,恰巧遇到了邻居余先生和陈女士牵着自己的大型拉布拉多犬在遛弯。三个人在聊天时,余先生和陈女士将各自的狗绳解开,让两只狗在一旁戏耍。

不料,两只狗越玩越起劲,渐渐地从起初的戏耍演变成追逐和扑打,一不小心将一旁的肖女士撞倒,致肖女士受伤。

事后,肖女士前往医院就诊,医院拍片显示肖女士的右内、外踝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

经协商,肖女士与余先生、陈女士达成协议,确定三方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不过,后来余先生、陈女士并没有兑现这个协议。肖女士说,她住院12天后,依照协议书向余先生、陈女士主张赔偿,但二人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费用,肖女士为此诉至法院。

经鉴定,肖女士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索赔狗的主人和公园,都被告上了法庭

肖女士认为,事因余先生、陈女士未看管好自己的宠物,导致她受伤住院,余先生、陈女士应按各30%比例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事发地某公园的管理中心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面对肖女士的起诉,两位被告都否认肖女士是被自己的狗撞伤的。

被告公园管理中心则答辩称,公园是一个公益性、开放性的活动场所,游人市民都可以自由出入、游玩。而且公园的所有入口均设立了“禁止带犬入公园”、“不准带宠物入园”及“宠物犬只不携带”等警示牌,已经进行了充分提醒、告知,所以公园管理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狗的主人各赔6万公园管理中心赔2万

近日,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先生、陈女士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的有关规定,携带大型犬只进入公园,并且在遇到肖女士后将狗绳解开,未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肖女士损害,余先生、陈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被告公园管理中心作为公园的管理者,有义务警示进入公园的游人不得带动物入园,也有义务对违规的游人进行制止,管理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余先生和陈女士应各承担肖女士损失总额30%的赔偿责任,各自赔偿肖女士近6万元;公园的管理中心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近2万元。该案经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市民,在公共场所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宠物,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