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的人贷5万块钱没还,男子被连累惨了:赔偿100万变成15万,银行领导无一人受罚

2020-10-12 07:53:35 作者: 同名的人贷5

原标题:同名同姓者房贷逾期延安商人“躺枪”征信不良:官司打5年赔偿金从100万降到15万

不知在何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延川县支行(以下称延川县农行)工作人员,在上报一名贷款逾期征信不良人员时出现失误,与征信不良人员同名同姓的陕西延安人王先生无故“躺枪”。

也因这次操作失误,王先生被困扰长达9年。为消除影响及获得赔偿,9年间,王先生多次前去银行讨说法,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的漫长诉讼。

今年8月6日,拿到再审判决胜诉书后,王先生并不开心。

10月10日,他告诉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自己今年已经62岁了,在被纳入征信不良人员名单期间,他付出了大量息差(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之间的利息差),失去了很多商机,也耗费了他很多精力,但涉事银行换了三任领导,却未见有人因此事受到处罚。他正准备向当地银监会反映此事,追究涉事人及其领导的相关责任。

▲与自己同名的人有一笔2.6万元的贷款逾期,王先生查询人个征信后发现,这笔不良征信算在了自己名下。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同名男子房贷逾期,他“躺枪”上不良征信名单

王先生说,从原单位离退后,他一直从事着货运、加油站、煤炭运营、房地产等生意,是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他说,这些生意需要的资金很大,每年他的现金流量有3000万元左右,仅在农业银行的资金流水记录已有1亿多元。因此,他也是延川县农行的大客户。2011年以前,他备受该银行的员工、领导重视。每年,延川县农行工作人员为完成存款任务常来找他,他也多次被邀请参加当地年终农行大客户座谈会,与延川县农行的领导也常有联系。

然而,变化发生在2011年。

2011年7月,王先生因生意需要,准备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一笔600万元贷款。此时他被告知,自己在延川县农行有一笔贷款逾期,已经影响了他的个人征信。目前,他已被拉入银行征信不良人员名单,不能再贷款。

感到蹊跷的王先生为此跑到延川县农行查询。几经周折得知,2006年7月,一名与他同名同姓的男子在当地办理了一笔5万元房贷,此后该男子贷款逾期未还。按照银行有关信贷程序,该男子将被纳入征信不良人员名单。

然而,由于延川县农行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并没将该男子纳入征信不良人员名单,却将同名同姓的王先生纳入其中。

为此,王先生多次找到延川县农行的员工、领导反应此事,希望立刻解决。“他们说马上给我处理,不会影响我的生意。”时隔多年,谈及往事王先生依旧显得气愤。

由于征信出了问题,王先生此后在多家银行无法获得贷款。为维持正常生意运营,他只能转向民间借贷,支付着月息2分至3分的高额利息。

王先生说,他原本以为,银行员工的操作失误只是小问题,事情会很快得到解决。但令他没想到的是,此事会困扰他9年时间。

▲王先生手持的3份法院判决书均显示,延川县农行承认是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王先生被纳入征信不良人员名单,时间长达3年之久。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银行更改不良征信拖了3年多,一审被判赔上百万

王先生说,起初他不想和银行的关系闹得太僵。在当时当地,仅有延川县农行一家国有银行,他怕闹得太僵,影响日后的贷款。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他多次找到该行领导,希望能抓紧办理。起初对方一直说,马上就给解决;但令他没想到的是,此前对他好言好语的领导们,有时连电话也不接了。

2015年,愤怒不己的王先生将延川县农行告上法庭。

2015年5月18日,一审法院延川县法院受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因案情复杂,法院也积极准备;庭审时,王先生和银行负责人纷纷出庭。

王先生拿出多组证据,证明是延川县农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他被纳入征信不良人员名单,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及损失。

直到庭审时王先生才得知,2014年7月14日,延川县农行已更改了他的征信不良记录——从2011年7月王先生得知此事算起,已经过去3年多时间。

王先生向法院提出了恢复名誉、15万元的精神损失以及540万元经济损失。

庭审中银行方承认,此事确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但辩称此事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已经消除其不良征信;王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此事与王先生的经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希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时,由于无法获悉王先生被纳入征信不良人员名单的具体日期,最终被定为2011年7月1日。

法院另查明,王先生当年寻求的600万元贷款,按照银行利率计算,从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的利息为220.2474万元;而民间借贷按月利率2分计息共计443.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恢复名誉,还可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延川县农行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侵权行为持续3年之久,导致王先生精神受到一定损失,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017年3月2日,延川县法院作出判决:延川县农行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并赔偿造成王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111.6763万元,银行方还需承担1万多元的诉讼费用。

对于一审判决,延川县农行表示不服,并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延川县农行认为,法律规定,名誉侵权是指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但该案中延川县农行并不存在上述行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的精神受到一定损失,经济受到一定损失。

同时,延川县农行还认为,根据一审判决,王先生取得贷款,征信审查仅仅是取得贷款的一个环节,王先生能否取得贷款,存在一定或然性。但一审判决让银行方承担111.6763万元的利息差,是将这种或然性认定为必然性,明显不符合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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