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价600元一箱的名牌葡萄酒,进货价却低至每箱100元,如此低廉的价格,买卖双方都清楚,这酒是假的。而制假者购买的原料散酒则每斤仅需5块钱,灌装后即对外销售,仅被捕前半年,其销售额就达到了147万余元。去年5月,这个仿冒假酒的三人团伙被警方抓获。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三名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7年底起,郭某结在朝阳区瑞兴隆市场仓库等地,将购买到的散装酒装瓶、贴标,仿冒知名品牌“张裕”、“Penflods(奔富)”葡萄酒对外销售。2018年9月起,郭某结开始与汪某合作,在汪某经营的河北省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内继续灌装仿冒品牌葡萄酒,并雇佣郭某楠帮忙运输、销售假酒。
一位网店经营者经常从郭某结处进货,其表示,郭某结提供的酒价格便宜,正品价格600元一箱的张裕特选级葡萄酒,郭某结仅售100元一箱,“我们就心照不宣都知道,他卖的酒肯定是假酒”。他也清楚这是违法行为,为了安全,每次交易完成后,他都会把聊天记录删除。
2019年5月,郭某结、汪某、郭某楠三人被警方抓获。经审计,检察机关确认,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郭某结共以每吨10800元的价格购入了52.7吨散装酒。郭某结自从事假酒仿冒以来,一年半的时间里共销售成品假酒186万余元,其中,在其与汪某合作的半年里销售额达147万余元。
郭某结到案后供述称,他从2018年底就开始销售假酒,与汪某合作生产了约2000箱假葡萄酒,共销售出约700箱。但他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销售额中,有一部分是他正常做生意产生的银行流水,不应属于犯罪数额。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结、郭某楠、汪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其中,郭某楠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搬运、装卸、运输等辅助行为,系从犯。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以三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郭某结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50万元;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万元;判处郭某楠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万元。
汪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只是生产方,应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认为,汪某明知郭某结委托其生产的酒系假酒,仍在收取钱款后提供酒瓶并在自己的酒厂灌装贴标,是整个犯罪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一审判决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