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未经肖像权人,也就是明星本人同意,是不能使用明星头像做肖像的。需要明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所说的‘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主要是指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于使用其公开场合的照片,以及对于新闻报道中基于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发表的质疑、批评,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上述容忍义务主要限定于新闻媒体报道方面,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生活的领域,公众人物作为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理应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肖像权利。”郝红颖说。
她认为,同时使用明星头像和名字,使他人误以为是明星本人的行为,属于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假靳东”事件中,一些冒充者以靳东的名义博取流量和关注,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也有人冒充明星或其亲属、朋友,并以此来直播带货,诱导粉丝购买食品、化妆品等,假冒明星本人或明星亲友身份等进行盈利达到一定数额,则具备诈骗性质,涉嫌触犯《刑法》,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明泉认为,除肖像权外,“假靳东”事件还涉嫌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以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他曾接触过一个与“凤凰传奇”有关的案件,侵权者在一家美容机构开业时以“凤凰传奇”的名义进行表演和宣传,并现场模仿凤凰传奇演出,最终被判定不正当竞争。
“就此事来看,完全杜绝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我们可以通过多途径去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曾明泉说,一方面平台需严格遵守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比如账号实名制认证,加大平台内容的监管,特别是涉及公众人物形象、名义的账号及内容,可开通应急处理机制,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相关公众人物积极关注网络上出现的仿冒信息,尽可能通过平台投诉机制和相关法律手段,通知其删除并发布声明,减少不必要的形象损害和保护粉丝权益不受损害。”他同时建议,粉丝要理性追星,对可能出现的一些诈骗手法,要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