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7月,刘某入职旺财公司,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旺财公司是一家母婴用品商店的供应商,刘某入职后即在母婴用品商店上班,工资由旺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发放给刘某。工作3年多,旺财公司迟迟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刘某因此与旺财公司产生纠纷,之后被旺财公司口头辞退。
刘某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旺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刘某申请的劳动用工主体错误,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旺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为此向法院提交了旺财公司送货单、货物的收款收据、母婴用品商店采购的部分录音资料、同事的书面证明以及旺财公司为刘某发放工资的银行卡的转款凭证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调取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旺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固定每月向刘某的账户转款,大部分转款金额为1200元,同时该银行流水中的转款人与刘某提供的旺财公司送货单中记载的负责人能够相互印证为同一人,因此该银行流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证明转款人系旺财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刘某与旺财公司自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确认刘某与旺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郑嘉欣律师进行分析。
本案中,刘某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其与旺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这就涉及到了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即使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有关资料,也可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
确认劳动关系是广大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大家在入职前一定要与单位沟通好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劳动者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诸如工作证件、考勤记录及能够反映在该单位工作的事实等相关材料,为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维权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