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评丨金鹰奖清票受好评 力度不妨再大些

2020-10-17 10:36:06 作者: 东方时评丨金

10月14日,官宣金鹰女神为宋茜,反而引起很多网友吐槽:“怎么也没想到宋茜居然登顶了”。15日,金鹰奖发布声明,称“观众喜爱的男、女演员奖”在第三轮网络投票中,金鹰奖官方投票系统接连收到数据异常预警,组委会技术人员核验出明显存在涉嫌“刷票”等行为的违规选票。

当“观众最喜爱”成了“粉丝最激战”和刷票最忙碌的时候,投票就偏离了公平公正的方向。10月16日,有媒体记者通过一电商平台搜索发现,从事“网络刷票生意”的商家多达上百家,多标榜“纯人工刷票”,有商家甚至承诺“稳拿冠军”。针对在金鹰奖评选中刷票一事,多个商家表示“非常熟悉,安全可做”,有商家报价称3毛钱刷1票,300元就可刷出1千张投票,若需求更多,还可享受更大优惠。

对此金鹰奖组委会声明,严格制止“刷票”等一切不正当投票行为。主办方对任何不正当投票行为“零容忍”,一经发现确为候选者或利益相关方参与或操纵所为,将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这样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力度不妨更大些。

观众的品味在提高,影视作品的质量也在进步,作为国内专业大奖的金鹰奖,自然需要与时俱进,绝不能让奖项成为明星抬高身价的工具。刷票必然使得奖项价值降低,毁掉的不仅仅是“获奖”的演员,更是毁掉了奖项本身,这自然不利于文化事业的发展。

诚实信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尽管我国法律尚没有对刷票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并非无法可依。早在《民法通则》中就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更是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被民法典确定为一个法律条文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刷票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规则,破坏了评选的公平竞赛环境,也侵害了其他选手、观众的正当权益,损害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和社会互信,人为地扭曲正常的社会评价体系。主办方一旦发现这种行为,不但有权撤销比赛结果,还可要求勒令道歉,甚至对相应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如果刷票公司制作或向他人提供非法软件或技术支持以避开或破坏平台公司的技术措施,达到相应程度,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组委会的法务不妨在这方面开拓一下思路。

有课题调研表明,在中国6.88亿网民中,约有九成的上网者不会主动投票。由此可见,网络投票并不能真正代表广泛民意,可信度指数也没有想象那么高。因此,就主办单位而言,对此应当有正确的认识,不能期望通过网络投票网罗民意,不要盲目推崇网络评选。

在采取限定IP,注册会员的基础上,主办方连同平台企业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技术手段增加刷票的难度,进而提升违法的实际成本,从而减少刷票行为的发生。要设置更加合理的评选规则,采取网络投票与其他途径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投票方式多样化。要大力强化评选过程的公开化,将投票的过程性信息通过网站进行公开,由公众进行监督。同时,可以通过活动规则或者承诺书的形式,要求候选人承诺自觉遵守规则,一旦出现刷票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社会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