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们想要的"拉姆法案",到底是什么?

2020-10-04 12:15:05 作者: 网友们想要的

然而,在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人名或案件名命名法律的先例。

即使古代皇帝贵为天子,也只是用朝代或年号命名自己颁布的法律,如《唐律疏义》、《开皇律》等。

所以,在法律文化上,“拉姆法案”的说法有些突兀。

更何况,早在2016年,我国已有较为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

其中的内容,可以回应人们对家暴问题的疑虑。

具体规定,向大家翻译翻译。

在家暴认定上,这部法律覆盖了生活中能见到的硬暴力与软暴力。

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算家暴。

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也算家暴。

在职责划分上,这部法律也试图构建一套完整的规制体系。

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各国家机关都应当受理家暴受害人的求助,且必须给予帮助与处理。

即使受害人未主动求助,各个机构发现“疑似遭受家暴”情形时,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报案。

公安必须出警,制止家暴,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存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受害人,民政部门还要安排临时庇护场所让其躲避。

随后,公安对家暴案件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情节较轻,确实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虽不处罚,但要对家暴者出具告诫书,载明其信息后通知当地村委会、居委会。

而且,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还得定期对家暴者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二是情节正常,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最高可以行政拘留15日。

同时,上述查访与监督的机制,也会有。

三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家暴,可能涉及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情形。

在上述处理过程中,受害人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简单来说,就是禁止家暴者解除受害人及其家人,并要求其从家中搬离的强制命令

申请后的3日内,法院就得作出保护令,一次保护令能持续6个月甚至更长。

在这期间,家暴者必须遵守保护令内容,一旦违反,法院可以给予其罚款或拘留。

严重违反的,可能还会因此构成犯罪——拒不执行裁定罪。

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妇联还需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就是要形成一批专业人员,处理家暴问题,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就连各个用人单位,都被该法要求“对本单位人员有家暴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

而且,各级政府还要对反家暴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妇联提供帮助、单位代为报案、公安出警验伤、临时庇护场所、事后查访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一整套保护措施,再加上对家暴者的法律制裁,确实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张反家暴的保护网。

对家暴现象的立法规制,并不空白。

甚至,在理论上,是相对完善的。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这些潜伏在我们身边的“家暴拥护者”,可能更加可怕。

毕竟,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

纸面上的法律只有得到稳定而准确地贯彻,才是真正的法律。

就比如说家暴训诫书。

公安所认定的“轻微家暴”,可能只代表着,这次家暴是“轻微”的。

家暴一旦成为常态,完全有不断升级的可能。

那么,公安出具训诫书后,基层组织的事后查访监督,全面落实了吗?

再比如说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份法律文书没有魔法,不能强行操控家暴者在物理上远离受害人。

说到底,只能寄希望于法律威慑力,让家暴者感到害怕,从而老老实实遵守。

那么,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追查制裁,全面落实了吗?

即使上述内容都能落实,还有一个更核心的问题。

那就是,家暴有没有被当作“家暴案件”进行处理。

如果处理人员甩下一句简单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就将当事人丢下不管。

当事人连启动保护机制的门槛都迈不进去。

此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得再周全又有什么意义呢?

对拉姆而言,如果这部法律中的保护机制能完整地对她落实。

最终的结果,会不会有所改变呢?

有网友在豆瓣上分享了自己关于“认定家暴”的经历。

会有不少警察希望把家暴当作“一般家庭纠纷”处理。

甚至还会以“话好好说,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你反抗了可能是互殴,你也会留案底”的说法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