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1日12时许,拜城县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一起事故警情,在拜城县胜利路路段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涉及一辆黑色小型轿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在道路的中间黄线两侧,各停着2辆受损的车辆,一辆黑色小型轿车左侧车头有碰撞痕迹,出租车前保险杠有碰撞痕迹。
经民警调查,原来事故经过是这样的:事发前,黑色小型轿车驾驶人库某驾车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由于占道行驶,同向车辆正常行驶准备超车,赛某鸣笛并急刹车,黑色小型轿车为躲避其他车辆与同向后方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拜城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认定,赛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