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评丨让“先涨再降”成历史,促销新规值得期待

2020-11-07 09:37:58 作者: 东方时评丨让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5日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这意味着,以往商家名义上开展的促销,实际上价格却“先涨再降”的猫腻没戏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比如,可以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也可以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近年来,商家通过促销活动让利于消费者,像“6·18”“双十一”等促销活动的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应。然而,“先涨再降”现已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大顽疾。还不仅是在每年“双十一”这样的时间节点上,即使在平时的促销活动中,商家玩儿的“先涨再降”的把戏也是屡见不鲜。

商家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哪怕是促销花样不断翻新,只要是诚信经营,就无可厚非。不过,经营者的各种促销活动真假难辨,里面充满不诚信甚至欺诈,对此,严厉打击不正当促销行为的呼声一直很高。而《规定》的出台,对严厉打击各种不正当促销行为,真正让消费者在促销中“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事实上,对于经营者“先涨再降”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先涨再降”行为如何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还存在很大难度,而《规定》对此的认定更加明确。

当然,要想防范经营者“先涨再降”的价格欺诈行为,有了《规定》还要严格执法,一方面,要让法规带上“高压电”,并形成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还应当鼓励消费者敢于维权,无论何时何地,如果遇到“先涨再降”之类涉嫌价格欺诈行为,要保存有效证据,通过正规渠道维权。而无论如何,让“先涨再降”成历史,促销新规值得期待,打造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