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回迁房的钥匙后,业主高兴的连夜去看房,不料却摔进了采光井中,造成十级伤残。面对赔偿问题,物业和业主就诸多问题展开争议:现场灯光是否明亮、采光井房门是否上锁、业主是否醉酒等均各执一词,物业更是提出,业主摔伤的时间比买房的时间早4个月,看房理由太牵强。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后,法院是如何判的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业主陈某的回迁房位于中央公园C区,2019年3月4日取得钥匙。陈某下班后,于当晚八点到回迁楼看房时,一脚踩空跌落到管道井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9天。此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踝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陈某与物业方青岛铁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物业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37904.20元。
从陈某的回迁房到采光井,需要越过两部电梯走到走廊尽头,为什么会跌落采光井中呢?陈某称,房子是回迁房,下面有附房,当时想去看看附房。因为采光井门开着,自己误以为是附房,所以想去看看才受伤。陈某认为,采光井的门开着,且没有灯光无任何标志,是导致自己受伤的原因。
青岛铁建物业则认为,当时采光井房门紧闭上锁走廊灯光明亮,门上有明显的“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提示字样,采光井房门系被陈某强行拉开,而且陈某于事发当日并未及时报警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由此陈某有故意或者醉酒嫌疑。否则一个有着正常判断、识别力的成年人绝不会在光线照明充足,门紧闭上锁且有着明显提示的条件下发生此事。
青岛铁建还提出,陈某2019年7月3日购买的附房,2019年8月5日交付。但陈某摔伤的日期为2019年3月4日。想去看附房的理由过于牵强。
法院现场勘验时,走廊灯光明亮,采光井的房门上锁,且贴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陈某认为,勘验时的情况系出事后整改的结果,事发当晚没亮灯,采光井的门也没锁,没有安全提示,安全提示是出事后才贴上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第一次去涉案楼房看房时,未充分了解涉案楼房的整体构造,并将采光井误以为是附房,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该次事故的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青岛铁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陈某购买和实际交接附房时间均在其摔伤的2019年3月4日之后,但陈某受伤时已经是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因此,青岛铁建物业对业主的财产、人身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青岛铁建物业以陈某强行拉开采光井门、有故意或者醉酒嫌疑等事由申辩,但青岛铁建物业亦确认陈某掉下采光井时,附房尚没有完工的事实。因此,青岛铁建物业应就尚未有完工的附房施工区域采取更加严格、周密的安全管理措施。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过错举证责任,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青岛铁建物业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对陈某受伤没有过错或系陈某故意或者醉酒所致,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应该由陈某自担70%的责任,由青岛铁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为宜。
据此,法院判决青岛铁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708.08元
青岛铁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