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多人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被罚,个人征信及子女政审受影响

2021-02-15 13:57:24 作者: 呼市多人违规

烟花爆竹禁放令施行以来,呼和浩特市的新年多了一份安静吉祥,大部分市民能严格遵守禁放禁点禁堆规则,但仍有单个市民“有令不止”。呼和浩特市警方重拳出击,对此类行为依法进行了处分。

到现在,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办不合法生意、运送、贮存烟花爆竹案子14起,行政拘留7人,罚款1人,正告7人,抄获烟花爆竹1000多箱;查办违规点燃烟花爆竹案子28起罚款28人,现场批判教育36起36人,及时劝止点燃226起235人。

一、不合法生意、运送、贮存烟花爆竹受处分

案子一:2021年2月5日,玉泉区分局小黑河派出所联合玉泉区应急管理局在云中路裕隆工业园区西侧某店肆查看时,发现该店肆未获得贮存、出售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不合法贮存很多烟花爆竹,依法对吕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分。

案子二:2021年2月7日晚上21时30分许,在呼市赛罕区巴彦镇110国道郭家营村路北收费站口,执勤交警发现不合法运送烟花爆竹的刘某新,将其移送赛罕区分局巴彦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新罚款1万元,没收烟花爆竹196箱。

事例三:2021年2月十一日,赛罕区分局巧报派出所查办一同不合法生意、运送烟花爆竹案子,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分,涉案烟花爆竹移送应急管理部门。

二、禁放区域内点燃烟花爆竹受处分

案子一:2021年2月十二日18时23分,玉泉区分局昭君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过程中,发现郭某文在五里营小区西区4号楼下违规点燃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行为人郭某文罚款100元。

案子二:2021年2月十二日19时许,新城区分局成吉思汗大街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江在兴安北路邻近违规点燃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江罚款200元。

事例三:2021年2月13日清晨0时许,玉泉区分局昭君路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刘某飞在蓝色港湾内小广场违规点燃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行为人刘某飞罚款100元。

呼和浩特市警方再次提示广阔市民朋友,禁燃区内随意点燃烟花爆竹、深夜燃点烟花爆竹扰民等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并不只是将遭到罚款处分。只需经公安机关受案处理均会留有案底,将直接影响被处分人个人征信及其子女升学、工作等方面。为了环境、本身及别人安全,请自觉遵守点燃规则,推陈出新,过一个新鲜、环保、舒适的“低碳”新年。

(原题为《呼和浩特市多人因违规点燃、出售烟花爆竹被处分 个人征信及子女政审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