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网络那头的"她"转账1314元、520元示爱,谁知"她"竟是他!

2021-03-13 07:53:50 作者: 向网络那头的

网络“情缘”一线牵

万金散尽为“红颜”

痴情小伙以为遇到真爱

心甘情愿成为对方“提款机”

哪知被不法分子欺骗利用

甜蜜“爱情”泡沫破灭

才发现这竟是一场

始于“爱情”,终于诈骗的

“男扮女”网恋骗局!

3月12日,记者从广州市荔湾区法人民院了解到这场网恋骗局的事发经过。

游戏平台遇“红颜”,小伙为爱被骗34万元

孙某是一名90后小伙,平时喜欢玩网络游戏。2018年1月,孙某在网络平台玩网游时认识了同龄人黄某,孙某利用虚构的网名“岑琴”谎称自己是女性与黄某互动。在频繁的互动过程中,孙某发现黄某已对自己产生“感情”,便以虚构女性身份与黄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在两人“交往”期间,孙某多次以邀请黄某合伙投资生意,或直接向黄某讨要生活费,或编造借口向黄某借款等方式索要钱财,致使黄某多次向其转账。在黄某向孙某追讨借款时,孙某就以要自杀等借口迫使黄某不敢向其追讨借款。由于双方从未见面,因此黄某也怀疑自己被骗而报警。为打消黄某的疑虑,孙某利用女朋友谢某(已另案处理)给黄某发送语音留言和语音电话聊天等方式,继续蒙骗黄某。黄某抵不住孙某制造的“温柔攻势”,几句撒娇安抚便让黄某“不计前嫌”,继续与孙某联系交往。

面对孙某的刻意引导及谢某的精准“助攻”,黄某逐渐落入这场“爱情陷阱”,不仅对孙某的话言听计从,而且在金钱上予以孙某最大力度的支持。恋爱1年多时间,黄某就将自己的存款全额奉上,甚至通过网络平台贷款转账“帮助”孙某。从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孙某从黄某处骗得34万余元。

示爱转账1314、520,哪想“女友”变男友

孙某被抓获后提出其从黄某处取得的钱财是“借款”,不构成诈骗罪,且其对涉案金额有异议。孙某辩护人指出,孙某和黄某通过游戏结识,且是黄某主动添加孙某微信对他展开追求,有部分转账是黄某为了表达自己情感而赠与孙某的,例如转账1314元、520元,表示一生一世、我爱你,是黄某单方表达感情表示,这些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部分应该从诈骗金额中予以剔除。

2020年12月,公诉机关以孙某涉嫌犯诈骗罪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荔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对于黄某向孙某转账的1314元、520元金额,是黄某基于对孙某身份的错误认识作出的财产处分,如果没有黄某假扮的这个虚假身份,黄某不可能据此交付财产。因此该部分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关金额不应剔除。最终,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孙某退赔黄某经济损失34万余元。

法官说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

刑庭 陈金超法官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这可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主观方面分析,孙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诈骗行为人会主动承认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目的,例如,可以结合行为是否有对价、履约情况及意愿等外在表现进行综合判断。孙某通过对被害人的感情笼络获取利益,其向黄某称其创业需要向其借钱,但孙某实际上并没有所谓的投资项目,在多笔借款后,也未曾进行归还,其行为目的旨在直接取得对方的财产,名为“借钱”,实为“骗钱”,其所谓的“借”,仅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掩饰。

从主观方面分析,孙某是否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孙某利用假扮年轻女性身份,向黄某虚构了对其处分财产的判断起决定性影响的事实,黄某基于对孙某身份的错误认识,出于“谈朋友”的目的,基于爱慕心理,自愿交付钱财。黄某更多是期望获得对方情感上的认同,以求取得跟对方更进一步的发展关系。如果没有孙某假扮的身份,黄某不可能“借款”给孙某或者向其转账特殊金额的款项。

近年,此类网络骗婚或诈骗案件频发,主要有以下原因:有的被害人达到适婚年龄,成家心切,有的欠缺感情经历,警惕和防范意识不强,容易被网恋的甜言蜜语和浪漫幻像所俘虏,有的只身在外地打工,情感空虚。诈骗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和情感需求,熟练掌控对方心理,刻意设计、制造骗局,达到非法获取钱财的目的。在遭遇这些网恋骗局后,被害人不但损失金钱,还被骗感情。

法官提醒,在网络漫游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和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陌生人,甚至向陌生人交付情感和金钱。同时,在发现异常时,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一定要及时报警,以避免、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