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成年孤儿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
六、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等情况的处理
申请人自提出申请至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或因未在审核中止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初审或者复审工作相应终止,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自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七、关于限制重复申请的规定
除届时共有产权保障房准入标准发生调整的情况以外,申请人自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出具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申请家庭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销售价格和购房人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周边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单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
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轮候排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核并经登录公告的申请人,公开通过计算机程序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进行选房排序,其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与其他对象分别选房排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组织选房排序时,下列申请人应当排列在其他申请人之前:(一)烈士遗属;(二)见义勇为人员;(三)成年孤儿;(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
1、因自身原因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2、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3、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十五、回购和转让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3、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4、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原题为《快讯!沪2021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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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选房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册,每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并按照轮候序号依次选房。
十一、申请家庭购房经济能力预评估
申请家庭在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应该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在选房前及时通过银行和公积金贷款咨询,了解贷款政策和贷款年限、额度等,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房源。
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选房意愿表达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表达是否参加当期选房。申请人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但可以参加下一期的摇号排序。在下一期房源供应时,仍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人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