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关于申请人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人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人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确定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共同申请人为购房人。
单身人士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购房人。
十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签约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两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签订选房确认书日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日。超过两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须知》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关于不选房、不购房等情况的处理
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2、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3、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4、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十七、购买商品住房限制
申请人提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后,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申请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除外。
申请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已向区政府指定机构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除外。
十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不动产(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不动产(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1、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须知
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7、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的行为。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6、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长病假、内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